三年前的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至此,独具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法律并正式施行。
三年的司法实践,三年的创新探索,每一步,无不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蕴含的政治智慧。如今,已平稳运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彰显人民意愿、体现时代需求的一项制度。
人民的感知最重要。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诉讼效率大幅提升,人权保障更加到位……被立法确认后的三年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新变化体现在百姓身边的每一个案件细节中。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该制度在社会治理中产生了哪些“化学反应”?三年间,对于制度适用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各方又是如何在争论间探讨出“最大公约数”的?立足当下,面向未来,这项制度又承载着怎样的期待?让我们在实践中寻找答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何以诞生?可谓历经先行探索、深思熟虑。
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刑事案件总量在高位徘徊,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而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追诉、案件审理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立法上正式确立,构建起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被认为是我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坐标。
三年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放出了哪些制度“红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这项制度都是一次成功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自该制度适用以来,最主要的变化是刑讯逼供等情况大为减少、诉讼效率得到较大提升。
如果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放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长河中来看,制度带来的重大变革更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杨立新认为,变革主要体现在“诉讼模式由对抗向协作转变;诉讼理念由惩罚性诉讼理念向恢复性司法理念转变;对诉讼主体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过去的消极诉讼主体转向积极的诉讼主体”。
三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时代满足人民新需求的务实举措:做被告人工作,促使认罪服法;与律师开展量刑协商,提出量刑建议;做好被害人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自制度适用以来,高站位统筹部署不断,依法有序推进举措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最高检带领各级检察机关站位国家治理全局,着力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努力把这一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之义。今年7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及这样一组数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一审服判率超过95%”。这次会议在部署下一步工作时明确指出:“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立面,把社会和谐稳定的同心圆越画越大。”
凡新生事物,必要面临重重考验。回溯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之初,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是办案人员担心面对质疑,怕担责任。
2019年深秋,备受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一场“思想盛宴”拉开帷幕,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热点难点问题的那场“控辩审三人谈”至今依旧令人印象深刻。
那是2019年11月18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最高法姜伟副院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田文昌主任在可容纳数百人的会场讲台上围坐一起,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权威解读。当时会场的过道和后面几乎挤满了来旁听的观众,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院在校学生等。
这场三人谈,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明确,也为探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制度、程序及其背后承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提供了三维视角。不得不说,这对于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所涉热点难点问题的厘清,是一个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