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是一名个体司机,一直从事长途货物运输工作。今年8月份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张某某需要接受社区矫正。按照规定,张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枣阳。
张某某从4月份开始在承揽枣阳某物流公司与湖北某车轴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协议内容要求,张某某每月需要往返枣阳至襄州、十堰等地10余次,因无法外出运输货物,面临违约责任。今年11月份,张某某以需要跑长途货运为由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枣阳市社矫局在收到该申请后,因担心监管风险一直未予批准,遂将上述有关情况通报枣阳市检察院并商请征询该院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保检察监督工作的精准化、实质化,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先后调查了解张某某入矫后的表现情况,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同时调查核实张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分析评估其外出期间的监管条件。
为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该院主动与市社矫局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进行沟通会商。经对社矫对象提交证据材料开展实质化审查并充分讨论,该院向社矫局提出了检察意见,建议社矫局依法批准张某某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同时,为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既“放得出”又“管得住”,该院建议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可通过社区矫正智慧监管系统平台和电话抽查、微信视频监督等信息化方式实时核查社区矫正对象的行动轨迹,加强外出活动期间监管,确保不发生脱管、重新犯罪情形。
日前,该市社矫局已依法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可以因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有限期为6个月。
下一步,枣阳市检察院将继续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协作配合,不断优化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监管机制,畅通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跨市县外出通道,同时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扶,持续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力度,依法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急难愁盼问题,传递司法为民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