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董某、王某等三人在从事通讯服务代办点等业务时,违法从事“拉新”业务,利用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充值话费及寄送快递等服务便利,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电话号码发送至各类APP注册微信群中,等待上家在网络另一端操作后再将相应验证码发至群中以供上家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账号,获取上家报酬。董某以此获利四万余元,王某及张某共同获利两万余元。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等三人的行为面向流动的客户群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侵犯了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董某等三人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违法获利数额等额的赔偿金。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确立了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使个人信息保护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严密,彰显了国家强化多元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定决心。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好守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释法说理:
大数据时代,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经形成灰黑色产业链,轻则垃圾短信、电话骚扰不断,重则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公民防不胜防却又无可奈何。本案中,董某等人作为通讯业、快递业从业人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加便捷,不仅没有严守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更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卖,既造成了公民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扰乱了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同时也使公民信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使用风险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侵害责任,增加违法犯罪成本,对非法获取、使用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告诫个人信息处理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勿为不法利益而“铤而走险”作“赔本买卖”。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