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在对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消毒餐具使用卫生安全状况进行回访时,一段段顾客和店家的对话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
“麻烦拿四套餐具,不要这种塑封塑料的,你们店里自备的就行。”
“不好意思,我们只有这样的。”
……
“啥,这种餐具一套要一块?”
“那种瓷碗的更贵,一套要一块五呢。”
……
“作为餐饮店,是否应当免费提供餐具?提供收费消毒餐具时,是否应当告知消费者该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在有了这样的疑惑后,检察官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办案检察官发现有部分餐饮店经营商家并未配备消毒设备,也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提供无外包装的一次性透明或餐饮具消毒厂家集中消毒配送餐饮具,而在开票收费时直接以1元/套或1.5元/套的价格标准收取餐具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得到保障。
检察官办案组经分析认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提供免费的消毒餐具或未经消费者同意提供收费餐具,未履行经营者提供服务的附随义务,更涉及转嫁成本的不公平交易,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3月底,枣阳市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磋商函,建议其对辖区内餐饮单位餐具违规收费开展专项检查,让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晓法律规定,规范消毒餐具收费行为。
市监局收到磋商函后,立即反应,对违规商户立案调查并责令改正;并在系统内网下发整治通知,要求各市场监管所按时间节点对本辖区餐饮店进行拉网式全面清理排查。截止4月中旬,共计检查1446户,对发现的51家存在违规收取餐具费行为的商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口头整改通知。
为深化监督效果,办案检察官就整改情况与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会谈磋商。“消毒餐具违规收费专项监督是我们前期开展的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的延续和提升,是消费者权益全面保护的重要体现。消毒餐具违规收费问题既有经营者法律认识不足的问题,也是一个消费者易忽视的问题,还是一个易反复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建议其加强普法宣传,确保商户在检查期间以外仍能守法经营。
“我们对食品安全以最严的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对此次反映的消毒餐饮具收费问题,是以前未曾暴露的问题,我们也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经营者真正了解、入脑入心,消费者知晓了解,知权维权”。市监局负责同志表示市监局将按照“法律七进”的整体要求推进宣传工作,印发《消费提示》,明示各经营主体提供免费消毒餐具的附随义务,同时告知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并通过电视台多频道插入滚动字幕发布消费提示,扩大宣传面,推动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5月中旬,办案检察官针对整改成效进行“回头看”。对问题商家及周边商区商家随机查访,餐具乱收费问题均已落实整改。
经过对案情的复盘和讨论,办案检察官认为,由于大部分群众和商家对餐具不合理收费情况认知不足,以至于仅着眼于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问题短时间内的频次检查,无法确保此类案件监督成效落实到位,不过鉴于行政机关已积极履职,于是决定对本案“结而不终”,保持对同质线索的敏锐,持续不断“回头看”。
6月底,办案检察官再次开展“回头看”,发现仍有部分商家店存在违规收费,并加价收取餐具费的情形,由于和之前发现问题的商户属不同餐饮商圈,且属于新的违法经营行为,可能存在区域执法宣传未能覆盖到等情况,于是对新发现的问题该院再次向市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继续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对违规加价收费情况予以查处。
市监局对市检察院第三次“回头看”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在餐饮群中发布餐饮具规范通知要求,对问题餐饮店重点指导整改,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餐具收费公示、消费者提示及举报电话,对市域内商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全面拉网式检查。
“老板,上两套餐具。”
“有我们店自己消毒的免费餐具和一套1.5元的消毒配送的餐具,你要哪种?”
……
走访中,办案检察官听到了类似场景中的不相同的对话。目前,常态化执法检查及监督仍在进行中。
据悉,2019年以来,枣阳市检察院持续不断开展消毒餐饮具生产企业卫生安全监督、餐馆使用的消毒餐饮具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监督等,以逐步规范消毒餐饮具生产、使用,并不断开展“回头看”,持续护航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餐饮行业“吃饭先买碗”由来已久,不少餐饮服务经营者并未认识到应当提供免费的消毒餐具;大部分群众对餐具收费不合理毫无意识、经常未经选择直接支付餐具费;少部分群众因为金额太小而不去计较,这些都反映出来餐饮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足。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是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履行经营者提供服务的附随义务,不论是从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重视此类“盲点”问题,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