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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银行卡4万元,是馅饼?还是陷阱?

【字号:    】        时间:2023-06-27      

当你在网上看到“提供银行卡,高额回报”的信息时,会不会经不起诱惑?诈骗分子在互联网上发布高额收购银行卡信息,利用银行卡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近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任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3岁的任某某在内蒙古一家美发店做学徒,父亲重病离世后又欠下一大笔债务,经济一直不宽裕,今年2月的一天,任某某在网上一贴吧看到了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就有高额佣金的信息,想着手头的拮据,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加了对方好友,对方告诉任某某收购一张银行卡给4万元的好处费,面对高额的报酬任某某心动了,按照对方的要求,从内蒙古飞到广东汕头,在对方的安排下入住宾馆,并按对方指示办理了手机卡,将银行卡、手机卡放到诈骗分子指定的房间,对方先支付了任某某2000元定金好处,告知其他钱款在使用银行卡后再进行结算。第二天,任某某登录自己的手机银行发现有大量流水,随即问对方追要钱款,却不想被对方拉黑。


上线诈骗分子利用任某某的银行卡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被害人被诈骗报警后,警方根据转账记录立马锁定任某某并进行网上追逃,任某某在返还的途中被抓获到案,经查,任某某的银行卡累计进账流水200余万元,涉及被诈骗资金4万余元。


  “我也被骗子骗了,现在非常后悔,不该为一时利益轻信他人,不仅害了自己,而且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失……”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补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所谓的馅饼往往是违法犯罪的陷阱,切莫贪图眼前小利,在日常生活中要提升法律意识,切勿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对公账户给他人使用,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市民朋友要强化防骗意识,刷单投资是诈骗,陌生链接不点击,转账验证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