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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特辑①丨直击就业歧视 “益”心守护“她”权益

【字号:    】        时间:2025-03-07      

  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枣阳市检察院对相关网络招聘平台的就业歧视整改情况开展 “回头看”。经核查,平台上含有就业歧视性的内容均已撤除。

  

  “网上招聘存在性别歧视,不利于平等就业。”正值招聘季,“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上收到这样一条线索,引起枣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官的高度关注。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发现本地区多家单位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存在“仅限男性”“男性优先”“要求已婚”“要求已育”等表述,但并未直接说明相关岗位为法定的不适合女性职工工作的岗位,涉及就业歧视,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招聘要求:男性,年龄25—45岁。”

  “岗位要求:已婚已育女性。”

  为全面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枣阳市检察院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强化监督,加大日常普法宣传力度,有力保障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检察建议我们全部接受。”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内容,一方面全面排查网络招聘平台上的招聘信息,对相关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过程中以性别、婚育状况歧视女性劳动者、侵害平等就业权利的现象及时调查处理;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引导,强化对辖区内保护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宣传力度,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招聘,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巾帼繁如花,盛放新时代。每位女性都有权利靠自己的能力公平就业,在职场披荆斩棘,创造人生价值。下一步,枣阳市检察院将持续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以检察公益诉讼力量汇聚起妇女权益保护的行动合力,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营造全民保障妇女权益的浓厚氛围,筑牢维护妇女权益的坚实法治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