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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压片糖果”竟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枣阳检察公益诉讼守护“舌尖”安全

【字号:    】        时间:2025-04-3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微商销售为大众的食品消费带来了便利,但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频频浮出水面。近日,枣阳市检察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打出“刑事+公益诉讼”组合拳,在依法惩治不法行为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护航新业态食品安全。

  压片糖果为何具有保养功效?

  

  2022年11月,徐某甲从徐某乙处进购大量某品牌人参牡蛎压片糖果,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具有保健功效并对外销售,不少消费者信以为真,从徐某甲处购买压片糖果,却在服用后出现了头晕、恶心等不适反应。经消费者报案、有关部门检测后发现,该糖果中竟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

  持有检验报告为何还需承担责任?

  案发后,由于徐某甲反复陈述申辩其已查看上级厂家相关证照和检验报告,检察官针对能否立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等规定,经营者销售食品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的,属于“明知”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徐某甲等人虽查验了食品生产许可和产品检验报告,却未查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就将压片糖果作为保健食品宣传销售,仍然属于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的情形。而徐某乙作为徐某甲的上游供货人且为徐某甲的销售行为提供话术引导,应当与徐某甲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内部协作明确惩罚性赔偿标准

  

  为准确界定损害后果和赔偿标准,枣阳市检察院强化内部协作,公益诉讼检察官与刑事检察官联合研判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在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销售行为持续时长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徐某甲直接对外销售金额确定了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同时还需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庭审过程中,枣阳市检察院就被告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认定等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进行释法说理。二被告当庭认罚,同意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务必擦亮双眼,走正规渠道,查法定资质,吃放心食品。枣阳市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