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强(化名)三十出头的年纪,本是拼搏奋斗的黄金年华,却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因偷邻近果园的梨子、摘路边桃树的果子多次被派出所警告处罚。可这小伙儿非但不悔改,反而在实施新的盗窃时变本加厉,暴力殴打他人,最终从“偷果贼”变成“抢劫犯”,屡教不改终获刑。
“因为现在经济不景气,收入不高,于是想通过偷东西来贴补家用。”2024年7月,张小强因偷桃被行政拘留,刚放出来第二天返乡途中又钻进了王大叔家的果园。当天中午一两点正值午休时刻,张小强看路边果园的梨子长的不错,就又动起了“偷梨卖钱”的“歪心思”,遂翻过围栏进果园里摘梨。正当其往编织袋里塞梨子准备离开时,突然听见有人厉声呵斥:“小偷!把梨放下!”果园看护老李边喊边追了过来。张小强慌不择路,赶紧把袋子放到三轮车上,骑着车就往外冲,老李拔钥匙阻止,张小强将其推倒后强行离开。老李当即打电话告知园主王大叔,二人开车在后紧追三轮车并将其逼停。“那梨子是我辛苦摘来的,还是要拉走卖钱。”这样想着的张小强顺手抄起地上一根近二米长的木棍,对着二人比划,威胁他们让开。见王大叔他们不让自己走,张小强遂用木棍击打王大叔头部致其受伤,并趁势逃跑。最终,张小强在逃离过程中被村民抓住。
经查,张小强当天偷的梨共计40余斤,价值百余元,但其持械暴力抗拒抓捕致王大叔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张小强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小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2024年10月,枣阳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张小强提起公诉。
2025年2月,张小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大叔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年3月,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张小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为百元水果锒铛入狱,因一根木棍罪加一等!张小强在因盗窃被行政拘留释放后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从盗窃到抢劫的升级,面对的是更严厉的刑罚,是漠视规则、挑战法律底线的必然后果。
切莫心存贪念!小偷小摸绝非“小事”,拒捕伤人更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记:不义之财不可取,小恶亦会酿大祸!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