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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兼职“取件” 涉嫌犯罪被依法批捕

【字号:    】        时间:2025-09-11      

 2025年8月25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名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及“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近日,枣阳市检察院依法适用该《解释》办理了一起通过取现金包裹等方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原本从事粉刷工作,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入不敷出,导致经常拆东墙补西墙,长期处于负债状态。2025年初,王某某在朋友李某某的诱导下,答应帮助其“跑腿取件”,从中谋取利益。李某某向其承诺,每帮助领取、转交一个现金包裹,即可获得500元报酬。急于赚钱的王某某欣然应允,开始按照指示跨省收取现金包裹,自此走上了犯罪道路。

  

  图片由豆包AI生成,与本文无直接关联

  2025年6月,王某某根据上线指令,从福建晋江乘飞机抵达武汉,在隐蔽场所从一名被骗群众手中收取30万元现金包裹,经清点后转交给指定接头人。事后又乘车赴湖北枣阳,以相同方式从另一名受害人处收取20万元现金包裹。在交接过程中,王某某全程佩戴口罩、鸭舌帽,有意遮掩容貌,且均选择在隐蔽场所短暂交接,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及反常性。2025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枣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我就是顺路取个东西,不知道包裹内是什么东西。”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某某如此辩称。承办检察官随即指出:王某某所称顺路实则是跨省收取包裹,其行为与当下高效、便捷邮递包裹的方式明显不符;王某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在收到包裹后及时向上家报备现金金额,足以证明王某某知道收取的是现金包裹,其线下收取、转移现金的方式与线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交易模式明显不符。王某某的种种异常行为,符合《解释》中“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的情形。

  依据《解释》第二条,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应综合考量其职业经历、交易方式、资金转移手段及行为异常程度等因素。王某某虽然没有犯罪前科,但具备正常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他跨省取现且故意伪装,行为明显异常且背离合法兼职范畴,足以认定他主观上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

  经查,王某某的涉案金额共计50万元,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目前,枣阳市检察院已依法对王某某批准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任何“低投入、高回报”的“兼职”或“帮忙”要保持高度警惕,而不是以身试法,从“赚钱”变成“犯罪”,从“缺钱”陷入“深渊”。守住法律底线,才能守护自己的人生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