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金蝉脱壳”转移存款 逃避执行终将获刑

【字号:    】        时间:2025-11-26      

撞伤他人后反诬对方“碰瓷”,具备赔偿能力却恶意转移名下财产。近日,枣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迎来终审结果,被告人彭某某因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生效判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司法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履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逃避执行义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肇事伤人不履判决

 

该案源于2023年1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彭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同向骑行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其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彭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判决生效并履行期满后,彭某某仍未支付赔偿款,李某某遂于2024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彭某某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024年6月,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然而,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彭某某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核查证据戳破谎言


 

“当时是她自己摔倒,我好心去扶,反被讹上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彭某某情绪激动,矢口否认侵权事实,并辩称自己遭遇对方“碰瓷”。彭某某的辩解与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不符,事实究竟如何?

为查明真相,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原交通事故办案交警取得联系并进行核实。“我到达现场处置时,彭某某亲口承认自己撞了人,我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了当时的情况,后续制作的询问笔录也经她签字确认。后来得知现场附近没有监控,她才改口说是对方‘碰瓷’。”交警罗某某向检察官说明了情况。检察官随后调阅了原交通事故案件卷宗,相关证据与交警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深挖铁证难逃罪责

“我没有钱赔偿她,卡里是有工资,但那是我辛苦挣的生活费,我自己的吃喝就靠这点钱。”在确认原民事判决无误的基础上,检察官将审查重点聚焦于彭某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要件——其是否存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初查情况显示,彭某某虽有工资收入及自建住房,但若直接据此认定其构成犯罪,可能忽视了对其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定该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谦抑精神不符。

 

承办检察官并未止步,而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挖掘和梳理。经审查发现,彭某某的银行账户自2023年10月起出现多笔异常取现记录,甚至存在将微信零钱提现至银行卡后立即取现的情况,并且该卡至2024年3月初便停止使用。更值得怀疑的是,彭某某名下多个定期一本通账户均于2023年11月3日被集中销户。这些异常资金流动高度表明其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

检察机关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案件证据,重点核查彭某某的定期存款明细及具体去向。经查,2023年11月3日,彭某某将其名下27万元资金集中转存至其女儿账户。面对这笔清晰记录在案的资金转移事实,彭某某仍坚称自己并无存款,企图继续掩盖真相。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且拒不认罪,枣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资金去向、其女儿对资金转入的证言等关键内容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固定、完善证据链条。

2025年3月,该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彭某某依然拒不认罪,毫无悔改之意。枣阳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彭某某提起公诉。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公诉机关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力是国家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甚至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对抗执行,不仅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秩序的公然挑战。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刑法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