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社交平台轻信所谓“理财导师”,两名被害人先后被骗至线下交付巨额现金;另一边,为日薪千元的“美差”所诱惑,一男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跨省取走两名被害人交付的现金包裹。2025年12月5日,由枣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宣判,被告人向某因两次跨省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的现金共计50万元,被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这起案件再次警示,任何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轻信“导师”,现金“投资”血本无归
“警察同志,我在网上投资被骗了20万!”2025年6月,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遭遇了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就在不久前,他在某短视频平台结识了一位“足球投注专家”,被诱导下载了一款名为“密枢云”的软件进行投资。初期小额投入获得“盈利”后,对方以“线下现金充值可获得更高收益”为由,要求其进行线下交易。6月24日,王某根据指示,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包裹送至枣阳市某药店旁巷子口,交给了一名前来接头的陌生男子。王某原以为这是轻易获取高额回报的“捷径”,直到发现软件无法提现、“导师”失联,方才醒悟遭遇诈骗,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很快将这名“跑腿”男子向某抓获。到案后,向某起初试图以“不知情”搪塞,但面对其跨省、在陌生地点交接不明包裹的异常行踪,侦查人员并未止步。通过深度研判和资金流向追踪,办案人员发现,就在王某被骗的三天前,向某还曾出现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小学门口,以同样方式从被害人吴某手中取走了一个装有30万元现金的包裹。吴某同样是被一位“股票指导老师”以类似手法诱骗,进行了线下现金“投资”,发现遭遇诈骗后,随即报警。两起案件并案处理,证实向某在短短数日内,已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赃款高达50万元。
贪图“高薪”,明知故犯成“资金搬运工”
2025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在讯问向某时,向某仍心存侥幸,为自己如此辩解、妄图逃避责任:“检察官,我只是帮朋友取两个普通包裹,里面装的是啥我真不知道。”
对此,承办检察官直指关键:“你说你不知道,那请问:什么样的‘普通包裹’,需要你专门从福建赶到武汉,从上海跑到枣阳,辗转两省三地亲自去取?什么样的‘朋友委托’,会要求你拿到包裹后看也不看、问也不问,就立刻转交给另一个陌生人?这些细节,符合你日常生活中正常的朋友帮忙吗?”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向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最终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原来,向某是受好友朱某(另案处理)雇佣,朱某向其许诺“日薪千元、食宿全包”,只需按指示到指定地点取送“包裹”。面对如此轻松且收益颇丰的“兼职”,向某的内心产生了疑虑,因为朱某曾暗示过他这些“东西”可能涉及“犯罪资金转移”。“这钱来得太容易,该不会真有问题?但一天一千元,只要我不问、不看,就当是普通跑腿,应该没事吧?反正又不是我骗人。”在利益的诱惑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向某选择了自我“催眠”,决定应下这份“美差”。2025年6月,其先后前往武汉、枣阳,取走两名被害人共计50万元的现金包裹,并转交给朱某指定的接头人,非法获利2000元。
“侥幸心”碎,“工具人”终难逃法网
枣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向某主观上明知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两次跨省领取并转交大额现金的行为,帮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其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链条化、产业化特征,许多“末端工具人”如向某般因轻信“轻松高薪兼职”噱头,自认为仅从事“跑腿”“代取”等辅助行为并不严重,实则已触犯法律红线。
请广大群众牢记: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信网络上“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理财或赌博投注宣传,坚决不参与异常线下现金交易,守好“钱袋子”;求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对要求提供电话卡和银行卡、帮助取现、代收不明包裹等所谓“兼职”应保持高度警惕,主动核实工作性质;若发现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应立即拒绝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唯有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方能有效守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沦为犯罪活动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