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店铺门口电子秤上的手机,暂时脱离店主视线,究竟是“无人看管”还是“无主物”呢?顺手拿走,是“捡拾”还是“盗窃”?近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以捡代偷”式盗窃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清晰答案。
李某某在枣阳市某农贸市场经营商铺,为招揽生意,日常将部分商品、电子秤等摆放在门外。2026年的一天,王某某途经该商铺时,见商铺门口电子秤上放着一部手机,想起前几天孩子吵着要买手机,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手机拿走并立即寄往外地。当李某某来拿手机时,发现放在电子秤上的手机不见了踪影,便立即报警。警方很快锁定王某某并成功追回被盗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50元。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2026年2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案件办理中,王某某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却解不开心里的“疙瘩”:“检察官,我知道错了,但是手机放在门外的电子秤上,也没放在她店里,我以为没人要才拿的,我不就是捡个手机吗,怎么成偷了?”
针对王某某的认知误区,承办检察官开展了针对性的释法说理。首先向王某某出示手机购买发票、转账凭证,明确李某某系被盗手机的合法所有权人,也说明该手机并非权属不明的“无主物”。随后,通过现场照片和监控视频,还原了案发时的真实场景:手机放置在商铺门口的电子秤上,电子秤距离商铺门口不足一米,李某某当时正在店内经营,手机虽暂时脱离视线,但从时间和空间上看,始终处于其实际控制、支配范围之内,绝非“无主物”。同时,检察官进一步为王某某厘清了法律边界,指出从时间、空间上看,手机只是暂时脱离李某某的看管,不属于“无主物”。王某某的行为,实质是将他人合法占有、管控范围内的财物秘密转移占有,本质上是采用平和手段的盗窃行为,而非其误以为的“捡拾”。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王某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保证绝不再犯。
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无人看管不等于无主物,不问自取即是偷。无论是路边停放的车辆、工地上长期闲置的建筑材料,还是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内的物品,只要所有权明确,且处于所有权人合理的管控、支配范围内,即便暂时脱离权利人的视线,也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容侵犯。切莫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而触碰法律红线。广大市民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贵重物品尽量不离视线,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