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个月内,甘某先后前往湖北六县(市、区),以夜色为掩护,钻入停靠在路边的私家车车底,借助千斤顶和液压钳等工具,先后盗走19辆汽车的三元催化器。近日,经枣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枣阳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甘某相应刑罚。
提前介入,织密跨域协作网络
2025年12月,枣阳市公安局陆续接到多名车主报警,称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底部的三元催化器不翼而飞。民警经侦查发现,多起案件作案手法高度一致:犯罪嫌疑人趁夜深无人之际,用千斤顶顶起车辆,钻入车底使用利器剪断排气管,盗取三元催化器后迅速逃离现场。
犯罪嫌疑人作案均选择深夜,全程佩戴口罩、帽子遮挡面部,驾驶无牌摩托车刻意规避监控,导致身份排查一度陷入僵局。办案民警经过海量的视频追踪和技术研判,最终锁定外省籍人员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与此同时,襄阳市襄州区、老河口市、荆州市、荆门市、十堰市等地也相继发生同类盗窃案件,多名车主先后报案。各地公安机关虽分别立案侦查,但囿于证据材料分散等原因,未能有效串起各起案件的内在关联。
应公安机关邀请,枣阳市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检察官对全部线索梳理后发现,上述多地发生的多起案件,在作案时段、作案手法、工具特征、目标选择等方面高度趋同,监控视频也显示,涉案嫌疑人衣着、所骑摩托车极为相似,极有可能系同一人实施,系列案件有并案侦查的必要。该院随即向公安机关提出并案侦查建议,同步协助梳理、串并各地案件的关联线索。经检警联合会商研判,六地警方迅速协同联动,将分散的证据材料统一归集至枣阳开展并案侦查,一张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法网就此织密成型。
精准引导,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2026年1月13日,办案民警经过周密侦查,成功抓获甘某,当场从其驾驶的小型汽车内查获二轮摩托车、液压钳、手砂轮、千斤顶等作案工具,以及多件尚未销赃的三元催化器。至此,这名专在深夜作案的“车底黑手”最终落网。公安机关以甘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甘某到案后,虽承认在多地盗窃三元催化器,但对具体作案细节含糊其辞、避重就轻,加之其盗得的大部分赃物已变卖销赃,缺少实物予以印证,案件证据链条无法形成闭环。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发现部分案件在作案时间、赃物去向、赃物与被害人车辆匹配对应等环节存在疑点。
针对证据“短板”,检察机关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四个方面补充完善证据,一是调取甘某作案期间的行车记录,还原其跨区域作案路线;二是提取其在网络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及资金交易明细,追查赃物和赃款去向;三是逐一核实19名被害人的车辆信息及报案材料,固定被害人被盗财物;四是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查获的三元催化器与被盗车辆进行技术比对,形成物证闭环。
在检警双方的共同努力下,甘某的作案时间线、跨区域作案轨迹全部查清。全案证据显示,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甘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二轮摩托车及全套作案工具,先后前往至枣阳市、襄阳市襄州区、老河口市、丹江口市、荆门市、荆州市多地,每到一处,便趁夜深无人之际驾驶摩托车在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得手后迅速驾车转往下一地区。短短一个月内,累计盗窃19台汽车的三元催化器,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51009.50元。
庭审交锋,明确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2026年6月18日,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枣阳市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盗窃的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废旧物品回收价予以认定。
公诉人当庭指出,废旧回收价与市场零售价两种计价标准的适用场景、评价对象存在本质区别,“回收价”仅是赃物进入销赃环节后作为废旧物品的“残值”,而市场零售价则是案发时被害人所有的、完好可用的汽车零部件的实际价值,能够真实反映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应以被盗财物在案发时的实际价值为基准,而非以销赃环节的销赃价格为依据。
经审理,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按照市场零售价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甘某的盗窃犯罪数额为51009.50元。2026年7月6日,枣阳市法院综合考量甘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赔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日常停放爱车,应尽量选择有专人值守或监控覆盖较为完善的正规停车场;夜间停车优先选择光线明亮、人员往来相对较多的区域,必要时加装相关防盗装置,降低车辆零部件被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