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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解矫结束仅数日 存侥幸违法终收监

【字号:    】        时间:2026-08-24      

“只差几天,我的缓刑考验期就满了……都怪我心存侥幸、贪心太重,把自己的电话卡和互联网账号出售给别人使用,真是太糊涂啊!”近日,在看守所内,面对枣阳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的谈心谈话,社区矫正过程中因再度违法而被收监执行的在押人员王某某满脸悔意,几度低头忏悔。

2024年12月30日,王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前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入矫宣告时,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其要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违法违规的法律后果。

 

矫正初期,王某某尚能遵守管理制度,按期参加教育学习。但随着考验期临近尾声,其法治观念和自律意识明显松懈,错误认为矫正即将结束、监管不会像往常一样那么严格。在这种自我欺骗的情况下,他将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和互联网账号出售给他人使用,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帮助,造成群众资金被骗。最终,王某某因再次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枣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在日常履职中发现王某某被行政处罚的线索,第一时间核实事实、固定证据,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定撤销王某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确定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

 

原本只剩几天即可重获自由,却因一时侥幸触碰法律“高压线”,最终从“社矫对象”变为“在押人员”,王某某的教训极为深刻。

 

谈心谈话中,检察干警结合案情,对王某某开展精准普法与心理疏导,一方面详细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明确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的法律“红线”;另一方面重点阐释缓刑考验期的法律性质、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从源头上纠正其“矫正末期可以松口气”的错误认知,引导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视处罚结果,端正服刑态度,在剩余刑期内积极改造、悔过自新。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涉“两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法治意识薄弱、矫正末期易自我松懈、警示教育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承办检察官依法向辖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监督建议,推动分类施教、精准施策,加强对帮信、涉电诈类重点矫正对象的专项法治教育,常态化开展“两卡”违法犯罪警示教育,紧盯矫正后期松懈麻痹问题,持续压实日常监管、思想教育、风险排查责任,从源头上防范矫正对象到期前“功亏一篑”,切实提升社区矫正教育质效。

 

“社区矫正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免责缓冲区’。”承办检察官表示,缓刑考验期是法律设定的“观察期”,考验期内一旦再触法网,必将面临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严厉后果,再无“回头路”。

 

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要始终绷紧守法自律之弦,切勿因身处“高墙”外而心存侥幸,更勿因考验期临近结束而滋生麻痹心态。唯有心存敬畏、严守法律、真诚悔罪,方能顺利通过考验期,真正回归社会、重启新生。